菁菁校园学校公告

黄陂区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05-18 16:44 栏目:学校公告 发布单位:武汉市黄陂区职业技术 点击量:355 【公开】

黄陂区职业技术学校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

根据《武汉市中小学教师校内申诉处理办法》试行稿修订)

 

第一条  为规范中小学校内申诉处理工作,保证校内申诉处理的客观、公正,维护教师及各方面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规章规定,结合武汉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,包括幼儿园、特殊教育机构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中的专任教师。本市中小学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的内部申诉的处理,适用本办法。

提出申诉的教师为申诉人,被申诉的校内有关部门、人员为被申诉人。

 

第三条  学校应当按照法治原则建立完善校内申诉制度。

教师提出申诉,应当本着依法、严肃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学校处理申诉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及时以及便利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。

 

第四条 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,负责处理教师申诉事宜。

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、有关职能部门及群团组织负责人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、专任教师代表组成。条件具备的,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参加。

学校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的,应当邀请其为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。

 

第五条 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,总数一般不少于9人,其中专任教师代表不得少于半数。委员中的专任教师代表在公开自我推荐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,产生推荐名单。

委员每届任期3至5年,可以连任。

委员会设主任1人,由全体委员集体推荐产生。

 

第六条  担任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,应当具备遵守法律法规、公众形象良好、公道正派、群众威望高、有参与民主议事的意愿与能力等基本条件。

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,按照要求依法、客观、公正处理申诉事项,不得有拖延推脱、偏袒包庇、徇私舞弊等方面不当行为。

有关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应当组织委员进行法律知识等方面培训,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条件。

 

第七条 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学校工会或其他部门,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。

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构成及具体人员确定、办公室挂靠部门等方面事宜,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其他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。

 

第八条  教师可对下列事项提出校内申诉:

(一)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岗位聘用、职务评聘的决定不服的;

(二)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的决定不服的;

(三)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参加进修培训、休假、福利待遇的决定不服的;

(四)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不服的;

(五)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;

(六)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。

第九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:

(一)超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的;

(二)超过申诉期限的;

(三)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;

(四)申诉人就该申诉事项依法提出复核、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、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已经被受理或者处理的。

 

第十条  教师就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、(五)款规定的事项提出申诉的,应当自学校有关决定正式发布之日起,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,30个工作日以内提出。

教师就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提出校内申诉的,应当符合相应的期限规定要求。

在申诉期限内,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,申诉期限中止。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申诉期限继续计算。

 

第十一条  申诉应当由教师本人提出。本人完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,可以由其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。

教师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聘请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。委托代理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有关委托代理手续。

 

第十二条 教师提出申诉,应当向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。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应为书面形式,

并由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。

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(教师、法定代理人)姓名、所在部门、岗位或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身份证号、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
(三)申诉人(教师、法定代理人)的亲笔签名;

(四)提出申诉的日期。

 

第十三条  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,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,并送达申诉人。

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
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,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全部材料,要求申诉人补充,待申诉材料补充齐全后,再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。

 

第十四条  申诉处理实行合议小组负责制。

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组织合议小组。合议小组负责对申诉进行处理,独立对每一件申诉进行调查评议并作出决定。

 

第十五条  合议小组由3名委员组成,其中召集人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,另外2名委员由争议双方从全体委员中各自任意指定1人产生。争议双方或一方放弃指定,或者在规定期限以内没有指定的,则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。

合议小组配备1名联络员,负责协调具体事务、记录处理过程等

事宜。联络员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担任。

 

第十六条 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、合议小组成员与申诉人、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主动申请回避,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。

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,由学校校长决定;合议小组成员的回避,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。

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作出,并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。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,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处理工作。

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被决定回避的,由学校校长代为履行指定合议小组召集人等职责;合议小组成员被决定回避的,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产生符合条件的委员。

  

第十七条  合议小组在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,向被申诉人发送申诉书副本,并告知其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,向合议小组提交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。被申诉人不提交有关材料及情况说明的,不影响申诉处理的正常进行。

 

第十八条  合议小组应当依法对申诉事项进行客观、全面的调查。

合议小组应当听取申诉人、被申诉人的陈述,并做好笔录,由申诉人、被申诉人签字。

根据申诉事项的具体情况,合议小组可以要求被申诉人及有关部门、人员提供书面材料、证明,也可以通过询问、查阅资料、走访等适当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。通过询问、走访等方式收集材料和证据的,

应当有2名委员共同参与,并做好书面记录。

对合议小组的调查工作,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,及时、客观提供材料和证据。

 

第十九条  根据申诉人、被申诉人的申请,或者合议小组认为有必要的,可以组织听证。

听证由合议小组召集人主持,按照合法、公正、规范的要求,保障申诉人、被申诉人的陈述权、申辩权。

 

第二十条  听证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进行。听证会应当包括申诉人陈述、被申诉人申辩、双方质询、最后陈述等基本程序,由合议小组联络员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,并由听证主持人、申诉人、被申诉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名。

参加听证会的申诉人、被申诉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,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,依法举证。

听证会一般应当公开举行,但对涉及申诉人个人隐私的事项,或者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,经合议小组决定,听证会不公开举行。

 

第二十一条  合议小组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,对申诉事项进行集体评议,评议不公开进行。

合议小组应当认真审阅调查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,充分讨论与研究,从事实、依据、程序等方面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评议。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按照多数委员意见形成评议决议。联络人当场制作评议笔录,并由合议小组全体委员签名。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,必须如实记入笔录。

合议小组形成的评议决议,一般为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。

 

第二十二条  合议小组认为确属重大疑难的申诉事项,可以由召集人将评议决议提交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,决定是否召开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。

决定召开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的,应当有超过全体委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(其中专任教师代表不少于半数),由委员会主任主持。在合议小组召集人汇报情况、委员集体审议的基础上,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按照过半数与会委员的意见形成评议决议,并当场制作评议笔录,由全体委员签名。对评议中的不同意见,必须如实记入笔录。

委员会全体会议形成的评议决议,为申诉处理的最终决定。

 

 

第二十三条  合议小组或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,就申诉事项作出以下评议决议:

(一)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岗位聘用、职务评聘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,或者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,或者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参加进修培训、休假、福利待遇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:

1、原决定事实清楚、适用依据准确、程序规范、结论恰当的,决定维持原决定;

2、原决定事实不清,或者适用依据错误,或者程序不规范,或者结论明显不当的,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决定,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决定。

(二)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:

1、奖励或处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适用依据准确、程序规范、奖励或处分恰当的,决定维持原奖励或处分决定;

2、奖励或处分行为认定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或者适用依据错误,或者程序不规范,或者奖励或处分明显不当的,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奖励或处分决定,并可以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奖励或处分决定。

(三)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:

1、申诉事项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依据充分的,决定予以支持,并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作出处理;

2、申诉事项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、依据不充分的,决定予以驳回。

(四)对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提出申诉的,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评议决议。

 

第二十四条  在处理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申诉事项时,如果争议双方自愿,可以自主和解,也可以由合议小组依法进行调解。

和解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制作和解或调解协议书,载明申诉请求、案件的事实与和解或调解结果等内容,由双方签字认可、合议小组委员签名确认后生效。和解或调解协议生效后,申诉处理结束,合议小组不再就申诉事项作出评议决议。

不能和解或者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,合议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诉事项继续进行处理。

 

 

第二十五条  作出评议决议后,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。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(一)申诉人、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;

(二)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事实、理由和请求;

(三)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;

(四)合议小组对申诉事项的调查情况;

(五)合议小组评议后认定的事实、理由及适用的依据;

(六)合议小组或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评议决议;

(七)合议小组召集人或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名、日期、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盖章。

 

第二十六条 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人、被申诉人签名签收,因客观事由不能直接送达的,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。

申诉处理决定书在校内公开,但对涉及申诉人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予以适当保密处理。

 

第二十七条  申诉处理全部工作一般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。特别重大疑难的申诉事项,可以由合议小组提出、经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,最多延长15个工作日。

就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款规定的事项提出申诉的,申诉处理期间,不停止原决定或有关事项的执行。

 

第二十八条 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,有关部门、人员应当遵照执行。

评议决议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决定的,被申诉人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,按照评议决议重新行文。

评议决议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决定,并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决定的,被申诉人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重新作出决定。申诉人对被申诉人重新做出的决定仍不服的,可以再次提出申诉。

评议决议决定支持申诉人认为学校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申诉,并要求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规定作出处理的,有关部门应当在申诉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。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再次提出申诉。

 

第二十九条  学校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,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。

 

第三十条  申诉处理过程中,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前,申诉人可以书面撤回申诉申请,申诉处理程序随即终止,申诉人今后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诉。

 

第三十一条  教师可依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,也可依法提出复核、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、提起诉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。但已经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并已被受理或者处理的,不得再依

本办法提出校内申诉;已经提出并正在处理过程中的校内申诉,即行终止。

 

第三十二条 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

 

 

 

 

关于调整武汉市黄陂区职业技术学校

教师申诉委员会的通知

各处室、教研组:

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根据上级文件和精神和《武汉市中小学校校内教师申诉制度》的规定,特对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:

一、 领导小组

组  长:黄喜国  刘伟平

成  员:李保国  彭险峰  方志  金维高  胡益

二、 委员会成员

工作组长:彭险峰

成  员:金维高  胡益  杜永清  杨卉娟(教师)  刘宇洋(教师) 翁单林(教师)  丁继华 (教师)

任华丽(教师)

 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一九年九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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